在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管理中,对于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编制,我们需特别关注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财务处理。当物业交付的时刻到来,所有的风险与报酬都将从企业转移至客户,公司会一次性确认房地产商品的销售收入。这一做法与按照商品房建造进度逐步确认收入有所不同。
新收入准则为我们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其中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满足一系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些条件包括:合同得到各方批准并承诺履行各自义务、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和义务、有明确的支付条款与所转让商品相关联、合同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当合同在起始日即满足这些条件时,企业无需在后续期间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显著的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
第六条规定了对于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合同应如何处理。即在合同起始日若不满足条件,企业需持续评估合同,并在其满足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我们的公司中,我们严格遵循上述条款的规定来判断和执行收入的确认。特别是在商品房采用按揭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暂时未能满足第五条(五)款规定的“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我们所收款项被视为一项负债。我们持续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估,一旦认为已达成第五条的规定,即会认为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