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船员队伍的专业化、高素质化,以更好地服务于交通强国的战略目标,根据《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特开展航海教育培训质量的全面评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与原则
遵循自愿参与的原则,凡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等培训许可的全日制航海大中专院校,均可参与航海教育培训质量的评估。这些院校应具备优良的教育培训质量及教育质量管理体系。
二、评估标准与方式
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内容涵盖院校的社会声誉与贡献、招生与毕业质量、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情况、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培训课程体系、航海教育资源配置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教学质量评估情况等。具体细节可参考《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标准(试行)》。
三、与管理
国海事局负责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
四、详细评估流程
(一)院校自评阶段
各院校需依据《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只有自评结果达到优良及以上的,方可向海事局提交评估申请。
(二)提交自评报告及材料
各院校应向海事局提交自评报告,并自愿提出评估需求。自评报告应详细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还需附送以下材料:
- 院校及航海专业的发展历史、社会声誉评价等相关资料。
- 近三年的航海专业招生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及分析。
- 质量体系的运行及修订情况,包括外部审核报告、内部审核记录、持续改进情况等。
- 培训课程信息,包括专业培养计划、教学大纲、考核标准等;近三年毕业生参加适任考试的成绀情况。
- 师资队伍信息、实训设施设备清单、校外实践基地建设情况等。
- 教育主管部门的教学质量评估结论等相关文件。
- 其他必要的支撑材料。
(三)专家评估与现场核实
收到院校的评估申请后,海事局将专家组进行初评和现场评估。专家组将核实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公布与运用评估结果
海事局在复核专家组的评估结论后,将公布航海教育培训质量的评估结果。该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且会受到后续外部审核及海事局抽查的影响。
对于评估结果优异的院校,其学生将获得更高的考试认可。具体而言,本科院校的优异结果将使其学生可申请更高层次的适任考试,并认可其全部或部分理论考试成绩;大中专院校的优异结果将获得部分或全部理论考试成绩的认可。
五、其他类型的教育培训评估
对于内河船舶船员的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