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算范围
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基本特征在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存货的种类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在途物资、发出商品等。
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物资,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即“工程物资”)。
对于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进行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当其制造完成或修理验收入库后,应视为企业的产成品。这意味着企业为加工或修理产品所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等均需纳入企业存货核算。
若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则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的存货范畴。
其他如委托加工物资、在途物资、发出商品以及委托代销商品等,同样属于存货的范畴。
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未转移至受托方,因此受托代销的商品不应列为受托方的存货。在填列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时,“受托代销商品”与“受托代销商品款”两科目相互抵销,不作为受托方的存货。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通过加工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构成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其他成本,如可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等。
存货的加工成本主要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其中,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涵盖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的各项开支。
制造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损耗、劳动、车间固定资产的修理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为生产产品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以及产品生产用的自行开发或外购的无形资产摊销等。
三、期末计量及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进行计量。
其中,存货成本指的是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时,成本应为调整后的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是通过估计售价减去相关成本和费用后倒推得出的金额。
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企业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