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的流程中,评审标准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对于"iso90001质量体系认证"等体系认证证明材料的审核。在材料前,我们会发现常常加上诸如“投标人具有……”、“投标人提供……”、“提供投标人……”、“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提供……”等的前置描述。对于这些前置条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我们进行如下探讨。
那么,这些前置条件有何不同呢?“投标人具有……”强调的是一种事实状态,比如一个企业拥有某种认证或资质。而“投标人提供……”则更侧重于一种行为或动作,即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两种表述虽然有所区别,但都指向了相同的认证要求。
关于这些条件是否构成排他性不合理条件的问题,我们需要从更深层次进行剖析。根据现行法规和,一个合格的投标者可以是一家法人、其他或自然人等。在实际操作中,某些体系认证的获取过程涉及到生产现场检查和事后监督等环节。这意味着,除了直接的制造厂商外,像个体工商户、商贸公司以及自然人等非制造业企业可能由于先天条件限制,难以获得此类认证。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一部分潜在供应商因无法满足评审标准中的得分条件而被排除在外。从这一角度看,这确实可以被视为一种排他性不合理条件,对部分潜在供应商造成了不公平的限制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