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各项法规针对关联方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涉及控制关系、持股比例、关键管理人员及家庭成员等方面。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关联方认定的最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中。
详细的规定和变化如下:
1. 关联方的定义与认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包含以下几类实体:
- 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
-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
新规明确指出,若两方或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但不构成共同控制或合谋,则不视为关联方。
2. 特定情况下的关联方关系:
当企业同时对两个或多个企业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这些企业间构成关联方,如企业的合营企业与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3.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具体认定:
上市公司关联方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认定也有所明确。
4. 税法中的关联方认定标准:
税法对关联方的认定涉及控制关系、资金借贷关系、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特许依赖、原材料和产品控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联的关系。
特别是,资金借贷方面,当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的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也被视为关联方关系。
不同交易所的关联方认定差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在关联方认定上存在细微差异,主要体现在法人认定标准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类型上。
例如,上交所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视为关联法人,但未包括其一致行动人;而深交所则将此类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并纳入。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关联方认定:
该原则强调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判断。关键点包括:
- 判断交易是否导致公司利益或义务倾斜。
- 考虑特殊关系和控制关系。
- 关注频繁或大额资金往来及不符合商业逻辑的交易。
- 结合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和公允性进行综合判断。
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案例分析如赛分科技、光华股份等的实践应用,更准确地识别和认定关联方。
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税法,都对关联方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各交易所在具体实施中虽存在差异,但都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