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策略的深入审视》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深入分析与讨论,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历经2008年的修订后,时至今日已有十五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办法已显陈旧,有必要进行全面的更新与优化。
二、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应摒弃过去过于依赖行政干预的管理理念,减少监管部门对具体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直接参与,以更好地体现企业自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的要求。
三、监管方式应更具科学性和法治性,确保所有监管规定都有明确的法律基础,避免无依据地增加法律法规之外的监管内容。
四、针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需与时俱进地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管的内容应定期进行复查与修正,确保其与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要求相匹配。
五、针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修订,应专注于其核心内容,避免过多地掺杂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法无直接关联的内容。若需突出其他管理要求,建议在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等办法中进行专门阐述。
针对具体条款,我们提出以下观点:
一、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方式,应更加明确。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删除了部分具体要求。新的考核方式应更加明确“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具体含义和与过去管理的区别。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应转向事后监管,而企业则应成为安全生产考核的主体。
二、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的问题,应明确第一责任人的唯一性,确保职责的明确性和追责的可行性。第一责任的职责应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明确,避免过多的自行扩大解释。带班制度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应由企业自行决定,不应过多干涉。
三、关于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设置问题,建议将其视为企业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应过度干预或参与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可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不应设置过多限制。
四、关于安全总监的要求问题,其设置没有法的依据,因此不应作为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要求。可倡导企业设立,但不应强制规定。
五、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关系问题,应明确其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在依法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基础上,应分解落实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六、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问题,其没有法的法律规定。该制度应为企业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不应作为强制规定。更不能统一规定具体的带班时间和检查要求。
七、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要求,应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合理配置。不应强制要求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的具体配备,但必须确保所有项目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对于规模较小或复杂度较低的项目,可考虑设置通过培训懂得基本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人员。
八、关于安全生产检查方式的问题,企业应自主选择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不应强求或统一要求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时佩戴特定设备。
九、关于安全生产监管要求问题,应回归到对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正确监管上来。必须明确安全生产条件监管标准,并尽快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或规范。
详细讨论内容及附件将在后续的安全论坛上陆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