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用相关条例与规范
一、费用分摊原则
大厦的全体产权人需按照各自业权份额比例共同承担规划红线内、大厦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的管理费用。
二、管理费用的缴纳
各产权人需在每月首五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准时缴纳其所拥有的单元应支付的管理费用。首期管理费从开发企业向产权人发出入住通知之日起计算。
三、费用涵盖内容
根据年度预算,并遵循4元/建筑平方米/月的标准,物业管理费涵盖了以下各项服务与开支:
- 大厦外墙、绿化区、电梯、空调系统等各类机械、设备、设施的保养及维修;
- 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 公共区域的各类责任险;
- 管理人员开支,含薪资、福利等;
- 必要的机械及器材的购买与租赁费用;
- 公共区域的照明及设备运行费用;
- 聘请专业人士的费用,如法律、会计等;
- 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等服务费用;
- 公共水、电、燃气等费用;
- 清洁服务及垃圾处理费用;
- 节日及筹备期间的装饰费用;
- 行政办公支出;
- 为管理、维修大厦而需租用其他物业的租金;
- 外聘承包商进行管理及维修的费用;
-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项。
四、空置单元的费用责任
无论单元是否空置、被占用或出租,产权人或使用人、开发企业均需负责缴纳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预算外费用的分摊
超出预算产生的费用将由各产权人按照其业权份额比例进行分摊。
六、管理费押金制度
各产权人在签署本公约承诺书时,需缴纳相当于三个月管理费用的金额作为管理费押金。
若产权人转让、馈赠或遗赠其单元,已缴纳的管理费押金不予退还,但可转至受让人或承受人名下,并需在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费用责任
各产权人需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支付其名下单元的税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维修管理规定
依据《关于归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通知》的规定,各产权人在购房时需缴纳维修,的存取和使用需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
维修的利息净收益应用于维修的滚存使用和管理。
管委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需定期接受管委会的检查与监督。
当维修不足时,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需按产权人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资金。
九、物业管理企业酬金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因履行本公约职责而获得的酬金,其比例不得超过大厦管理费收入的12%。该酬金专用于支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