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 规定,在以下情况中,委托代理关系将会终止:
(一)代理的期限期满或者所委托的事务已经完成;
(二)被代理人撤销了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了委托;
(三)代理人不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过世;
(五)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停止存在。
接着,第一百七十四条 规定,在被代理人过世后,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那么委托代理人所执行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一)代理人并不知晓且不应知晓被代理人已过世;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确认该代理行为;
(三)授权中明确指出代理权在完成代理事务后终止;
(四)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过世前已经开始,且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进行代理。
对于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或非法人停止存在的情况,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法定代理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一)被代理人重新获得或恢复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过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