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我遇到了一款看似普通简单的商品,但对其归类思路的琢磨却颇有趣味。
商品信息如下:
该商品是一款家具用贱金属配件,具体型号为930001159。它包含自攻螺钉、销和垫片,均被妥善地包装在一个塑料袋内。这款配件由钢铁制造而成,其主要用途是用于家具组装。
归类争议点:
1. 按照家具零配件归类,应归入8302.4200类别;
2. 按照钢铁制通用零件归类,应归入73.18项下;
3. 存在不同的归类方式。
详细归类分析:
该商品作为家具的贱金属配件,包含了自攻螺钉、销和垫片等部件,它们共同为家具组装服务。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家具的配件。
这些部件数量充足且通常配合使用。基于这一特点,我们建议将该商品归入品目83.02项下。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我们倾向于将该商品归入税号8302.4200。
值得注意的是,第83章的章注释一提供了另一种视角:贱金属零件应与制品一同归类。特别是对于品目73.12、73.15、73.17、73.18及73.20等钢铁制品或其他贱金属制品,若符合特定条件,可能不被视为本章制品的零件。
对于第二种观点,即归入品目73.18项下,我们需进一步探讨。是否可以应用归类总规则三(二)关于“零售成套货品”的规定?这一规则要求产品需满足三个条件:由至少两种不同物品构成、为了满足特定需求或开展活动而组合、以及适合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
最终归类结论:
考虑到该商品符合总规则三(二)的所有规定,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成套货品。尽管它们都属于品目73.18项下的商品,但在确定具体子目时,我们需进一步考察哪个特征是构成商品的基本特征。若无法确定,我们将依据规则三(三)进行后续归类。
既然该商品可以通过运用规则一并归入品目73.18项下,我们就不再考虑分别归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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