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遭遇一些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当雇主希望终止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但又不想直接表明时,可能会采取不安排工作且不缴纳社保的举措。面对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应如何应对呢?
尽管我们在单位工作,但若单位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在确认劳动关系上需要付出更多努力。职工需提供如、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同事的证言。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提供工资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等资料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当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尤其是试用期时,存在怎样的解除规定呢?是否在试用期内,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的话,这必须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一旦职工与单位达成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论是否存在试用期,都不应轻易解除。
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细心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与单位的工作起始时间。若未签订合同,从应签合同的次月起,劳动者有权要求双倍工资。
若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不让上班时,也需保存相关证据。特别要注意的是,通常只有在企业停工停产歇业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职工待岗。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却无理由安排职工待岗,这是不被允许的。
当企业因停工停产而安排职工待岗时,首个工资发放周期应按标准工资发放;之后的周期可按最低工资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期间还需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保。各省市对于待岗工资标准有所不同,山东省规定为最低工资的70%。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基于合理的理由进行。这些理由需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14项情形之一。若符合规定情形,有的情况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计算。不足半年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年按整年计算。
若不属于这14项情形规定之内的情况,那么这属于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作为惩罚。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即将解除的情况。否则,可通过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直接解除合同。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不仅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