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混合契约性质的情形时,当没有明显的偏重或轻重之分,则视为承揽与买卖的混合合同。对于工作物的完成过程,将适用承揽的相关规定;而对于工作物财产的权属移转,则依据买卖的规定来执行。
在实践中,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经常存在边界模糊的情况。依据《民》的相关条款,承揽合同指的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从而获得报酬的合同。承揽工作涵盖了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及检验等多个方面。
对于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由特定的承揽人利用其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完成特定工作。
2. 标的物存在状态不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可以是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的物品,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后生产的未来物品。在承揽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通常是不存在的,主要涉及的是未来要制作的特定物。
3. 物的特定性与种类性: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或种类物。而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且通常是定作人在一般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商品,因此与承揽人订立合同以满足其特定需求。
4. 生产过程的控制: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通常不干预出卖人的生产过程,法律也允许出卖人将部分或全部生产任务转交他人。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基于对承揽人的信任进行合同订立,并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需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如交由第三人完成,需对第三人的工作成果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当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界限不明显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如王泽鉴先生所述,“当无法偏重或明确区分时,混合契约将按照工作物的完成适用承揽规定,而工作物财产的移转则适用买卖规定。”
《》也明确规定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相应条款。具体来说:
第五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定义,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
第七百七十条则详细描述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从而获得报酬的合同。也列举了承揽工作所涵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