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写、传递与保管规范
一、会计凭证的书写要求
(一)数字书写规范
数字应逐个清晰书写,避免连笔,确保数字的准确性。
(二)货币符号的正确书写
在书写金额数字时,前应标注相应的货币币种符号或名称简写。对于币,币种符号为“¥”。
(三)汉字大写数字的规范书写
1. 使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汉字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等,不得使用简化字或数字代替。
2. 大写金额书写到元或角时,应在“元”或“角”字后加上“整”字;若有分,则“分”字后不写“整”字。
3. 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手动添加。
4. 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隙。
5. 对于“零”字的用法,在金额数字中间出现0时,汉字大写金额应书写“零”字。
示例:
A. 币贰仟零捌元整(对应金额为¥2,008.00)
B. 当金额中涉及其他货币时,也应按照规定正确书写。
二、会计凭证的传递流程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从其形成到最终装订归档的过程中,在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和人员之间按规定进行的程序传送。主要内容包括传递程序、时间和交接手续。凭证流程通常为:填制人员→出纳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保管人员。
三、会计凭证的保管措施
(一)分类与编号
凭证登记完毕后,应按顺序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二)装订与保存
1. 定期将记账凭证按编号顺序整理,确保附件齐全后装订成册,并贴上封签,盖上会计人员印章。封面上应注明相关要点如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记账凭证种类、张数及编号等。
2. 原始凭证数量多时,可单独装订,并在相关记账凭证上注明。
3. 重要原始凭证如经济合同、保证金收据等应另编目录,登记保管,并在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 会计凭证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按年分月顺序排列,便于查阅。查阅凭证应遵循规定手续。
5.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需提供给外部单位特殊情况下,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复制,复制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6. 遗失的原始凭证需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证明手续。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应由当事人详细说明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原始凭证。
7. 年度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随后移交机构或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8. 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期满前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