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范围概述
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主要材料消耗如光圆钢筋、带肋钢筋、型钢、水泥、柴油等被纳入可调差材料范围。而一般性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则不包含在内。对于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等专项设计的大型临时工程用材的调差范围,可参考实体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材料调差范围需结合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界定。调差周期原则上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并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自开工令签发之日起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调整。
计算方法详解
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是指由材料价格(含材料采购)变化所引起的综合调整费用,该费用计算不包含材料运费、采购及保管费、管理费等额外费用。
该费用计算分为信息价格法与实际采购价格法两种方法。
信息价格法
在此法中,当材料价格差异(ΔP)超过基准价与风险幅度系数的乘积(P0×r)时,将采用一定的公式进行计算。其中,P0表示项目招标时的基准价,而i代表采购(施工)时间。
具体公式与变量解释如下:
ΔC—为当次计算的价差调整费用。
ΔP—为材料价格差。
P0'—为基准信息价,指地级市及以上工程造价专业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
Pi—为施工期信息价,指调差周期内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的材料价格。
Q—为调整材料数量,实际工程中使用的可调差材料数量。
r—为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幅度系数。
对于不同材料类型,本次测算的风险幅度范围也有所不同,如砂石料的风险幅度为(-10~+10)%。
实际采购价法解释
此方法中,同样涉及到ΔP、P0、Pi等关键变量。其中,P0指建设单位确定的招标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时的材料单价,而Pi则指经核实并具有合法依据的实际采购材料价格。
在实际操作中,Pi的取值需根据分批采购的数量权重计算平均值。K值代表风险承担系数,由项目业主与材料供应商或承包商协商确定。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均需按照调价周期进行计算,并确保实际结算时的材料价差调整费用不超过计算的价差调整费用(ΔC)。在整个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确保调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