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 对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所有列出的指标下限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将被降级至下一档;而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任意一项。
2. 附表中所列各行业的范围均以《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标准。在列出的指标中,带有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具体来说,工业类别涵盖了采矿、制造、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行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水上、航空、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装卸搬运等,但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则包含了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等多种类型;信息传输业则涵盖了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以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其他未明确列出的行业则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但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 企业划分的指标均以现行的统计制度为依据。
详细指标划分如下:
(1) 从业人员数:指的是期末的从业人员数。若没有期末数,可采用全年的平均人员数进行代替。
(2) 营业收入:对于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以及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其他行业,应采用主营业务收入。对于限额以下的批发与零售业企业,可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对于限额以下的住宿与餐饮业企业,可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则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对于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其他行业,则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 资产总额:在此处可采用资产总计进行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