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无障碍通道设计规定
2.2.1 对于无障碍通道中存在地面高度差异的区域,应当建设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以消除障碍。
说明:本条款旨在满足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地面高度差异是行动不便者通行的主障碍,而坡道则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无障碍设施。轮椅坡道适用于大部分情况,而缘石坡道则用于路缘石的高差处。有关轮椅坡道和缘石坡道的具体规定,请参阅本规范第2.3节和第2.10节。
2.2.2 无障碍通道的净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20米,而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净通行宽度则应不小于1.80米。
说明:本条款同样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无障碍通道必须满足乘轮椅者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和疏散需求。这里的通行净宽指的是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等设施两侧墙面表皮间或固定障碍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离。当设置扶手时,也需确保扶手截面之间的水平净距离满足通行要求。
对于不常用于住宿环境的商业空间,如营业厅、电影院等大型公共场所,通道的宽度要求更为严格,以确保足够的空间供多辆轮椅或其他辅助设备通行。
2.2.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设计需确保轮椅的顺利通行,同时检票口、结算口等区域应设置专门的轮椅通道,其净通行宽度不应小于900毫米。
说明:这是为了确保功能性的要求。门洞和检票口、结算口等区域的通行设计,必须考虑到轮椅使用者的便利性。这样的设计不仅方便了轮椅使用者,也为携带大件行李、推童车或视觉障碍者提供了更安全、更方便的通行条件。
2.2.4 当无障碍通道上存在井盖或箅子时,其孔洞的宽度或直径必须小于13mm,条状孔洞则应与通行方向垂直。
说明:此项为安全性要求。孔洞较大的井盖或箅子会对轮椅使用者和盲杖带来安全隐患。我们必须在设计时严格控制孔洞的尺寸和方向,以防止轮椅小轮或盲杖被卡住,从而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2.2.5 在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其他室内外低矮的空间中,当净高不超过2.00米时,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说明:这同样是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在自动扶梯、楼梯或其他低矮空间中,尽管这些地方通常不是主要通行路径,但仍然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我们需要在这些区域采取适当的安全阻挡措施,如悬挂警示牌或设置地面围挡等,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