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政发文件
关于适时调整并实行新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综合研究决定,省已经对现行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下为具体的调整内容。
一、关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首档调整至每月2330元,相当于每日工资约107元,可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第二档也相应调整至每月2200元,每日约101元。
二、关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首档调整至每小时23元,而第二档则调整至每小时22元。这样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标准中已包含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但需注意,这并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以及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对于提供食宿的用人单位,其所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州)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重新确定适合的档次标准,并在确定后十日内报备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省各级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得以顺利实施。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为三年。原《四川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四川省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