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并按约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方式,或者付款单位在核对单证并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方式。由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相比其他方式具有显著优势,例如到期无款不能退回,必须逾期三个月后方能退托,且需按月划付滞纳金等,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托收承付结算从收款单位提出托收至付款单位支付货款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结算监督的制约。这不仅有利于银行维护收付双方的正益,而且有助于巩固经济合同制度。
收款单位可根据经济交易合同有计划地主动发货,付款单位也可调度资金,按规定及时付款。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应社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有利于供、产、销、运计划的衔接,而且有助于巩固企业经济核算制。
托收承付结算还促进了资金与物资运动的紧密结合,加速了物资和资金的周转。在多年的实践中,这种结算方式在贯彻结算原则、发挥结算监督作用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尤其在企业间经常的、有计划的、双方订有合同的经济往来结算中,托收承付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一方面,在办理托收过程中,无理拒付的情况较多,而计算滞纳金的情形较少。有的付款企业以种种理由拒付,如“无合同”、“超期发货”、“与样品不符”等。划款环节过多,查询查复工作不够及时。由于各行自成联行体系,划款环节增多,使得企业资金不能及时入账。一些银行不执行结算制度,对定期代收不及时登记,造成承付款回款速度慢,资金占压时间长。
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受以下两方面因素影响:首先是客观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原因,如经济环境不景气、市场、产品滞销等,导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未能根本缓解。其次是银行方面的因素,如本位现象、凭证不认真、人员素质不高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也了结算秩序。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发挥托收承付结算的实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各专业银行应认真执行统一的结算制度;有关部门应加强检查,及时纠正问题;经办人员需强化责任心;建立托收拒付二审制;制定更明确具体的拒付细则;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健康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