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海事局安检员在对一艘外国籍散货船进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轮机长已在船工作超过法定时限,并且其持有的海员就业协议已过期。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与船员的合法权益,港口国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该船采取滞留措施。
案例追溯
检查发现,该轮机长自2020年2月19日起在船上工作,期间陆续签署了多份延期就业协议。船方在多个时间段未能提供有效的海员就业协议,甚至在轮机长在船服务超过法定最长服务期限后,仍未安排其休假或签署新的就业协议。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侵害了海员的劳动保障权益。
表1 列出了轮机长签署的四份就业协议日期,表2则列出了船舶最近挂靠的10个港口。检查员在查看这些记录时,发现船舶曾在多个便于换班的港口停靠,但船方却以无法安排换班为由,延长了轮机长在船上的服务时间。这种行为显然是对轮机长权益的侵害。
缺陷整改
船舶被滞留后,船公司提供了一份新的就业协议,但经调查,该协议被确认为。经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轮机长在船期间仅签署过四份海员就业协议。在船长的认识错误得到纠正后,船方终于为轮机长安排了新的就业协议和换班计划。考虑到COVID-19的特殊情况,给予了船舶解除滞留并同意其离港。船舶离港后,船公司认为滞留决定不合理,向港口国主管机构提出申诉。
港口国主管机构的意见和回复如下:
1. 根据东京备忘录的临时指南,尽管部分的局部措施仍在进行,但对于MLC问题,特别是船上服务逾期问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船旗国的豁免文件违背了MLC 2006公约的规定,因此不予认可。
2. 检查中发现轮机长未持有有效就业协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且得到了RO验船师的确认。船东和船长在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纠正,长期忽视轮机长的合法权益。
3. 船方提供就业协议的行为存在严重不诚信问题。
最终,港口国主管机构和船旗国认可了该轮滞留的决定。
思考与建议
港口国监督检查开出的滞留缺陷表明船舶存在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重大缺陷。船方和船东应积极纠正这些缺陷,确保船舶的适航性,从而保障船员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COVID-19的影响,船员换班面临困难,超期服务成为常态,但严重超期服务的船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海事管理机构应联合有关部门保护船员的权益,提醒各国主管和船东认识问题的严重性,为船员正常换班提供便利。同时呼吁各方遵守国际海事法规公约保障船员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