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师同行提出了一个疑问:按照急诊处方的规定,品用量通常被限制在三天内。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急诊科医生会接诊一些慢患者,那么对于这些患者,是否可以考虑开具超过三天的品呢?
根据医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老年病或特殊状况,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急诊用的主要目的是在短时间内缓解患者的症状,因此多以对症处理为主。对于一些短暂性的急症,如轻微创伤等,经过处理后症状缓解并稳定,无需继续用。而对于门诊常见疾病的治疗,通常以七天为一个疗程,医生会根据患者的复诊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给或调整用方案。
针对慢患者遇到急症的情况,我们应该重点处理急症部分,而不是患者的慢性基础疾病。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应以急诊患者的身份就诊,按照急诊的处方要求,医生可以开具三天的处方用。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慢的老年患者常常觉得只拿三天的不划算,会强烈要求医生开具一个月的慢病处方。甚至有的急诊房的师会接到长达一个月的慢病急诊处方。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急诊医生和师应该拒绝这种看似合理但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急诊是为了满足急症患者的需求而设置的,目的是迅速有效地救治患者。无论是慢患者还是普通患者,都不应该为了方便而占用有限的急救资源。在过去的几年里,门诊人数众多,急诊也承受了大量普通患者的压力,真正的急症患者可能会因为资源被占用而得不到及时诊治。就像高速上的应急通道,就算堵车也不能占用,因为这是为生命垂危者留下的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