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善意的施惠行为,如公益捐赠、搭乘便车等。这些行为往往出自施惠人的好意,且是无偿的。有时也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给他人带来一定的损害。那么,这种情况下,施惠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案例回顾:
在一个居住着多家公司员工的生活区,A公司曾设置了一个篮球架供大家使用。由于篮球架露天放置且缺乏养护,基座螺丝生锈断裂,导致篮筐、篮板掉落,造成了一位员工小姚的伤害。涉案篮球架的篮板上印有A公司的简称,但发生后A公司已将篮球架移走并进行了妥善安置。
经过法官的现场走访调查,发现A公司虽然将篮球架捐赠给了生活区,但无法明确说出受赠人是谁,且现场无人进行管理。A公司作为篮球架的所有人,对于设置在公共场所的篮球架疏于日常维护保养,导致了侵权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依照《民》第1253条的规定,施惠方在因疏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考虑到A公司设置篮球架的初衷是出于公益目的,完全免费开放给社会公众使用,如果要求A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可能会打击其今后从事公益活动的热情,也不利于弘扬互帮互助、扶弱济贫的社会风气和传统美德。
从公平理念出发,参照《民》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可以酌情减轻A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赔偿了小姚部分医费,双方对这一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在此次事件中,无论是施惠方还是受惠方都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施惠方在捐赠物品或提供服务时,除了考虑善意外,更应注意到后续的管理和维护责任;而受惠方在享受他人善意施惠时,也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