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对其债务进行全部或部分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能够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调整。
当涉及到的责任人不止一个时,每个人都需对全部债务负责清偿,并且各个责任人之间存在着相互牵连的关系。当出现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符合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情况时,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
1. 因担保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2. 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因合作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3. 因代理行为而引发的连带责任;
4. 因共同债务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5. 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6. 借出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7. 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继承以及因企业开办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引发的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有权选择部分或全部的连带责任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来确定。当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则应平均分担责任。若某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则其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的设定,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之间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此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中的相关规定明确界定了连带责任的性一质和特征。这种法律责任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对于未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主体来说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责任方式;二是对于受损害方来说,连带责任为其提供了更多的索赔选择和更充分的保护;三是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性质不得通过责任人的约定而改变。
在处理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时,通常需要根据一定的原则来确定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这些原则包括:基于各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大小、比较各原因力对结果的影响来确定责任大小以及在难以确定过错和原因力的情况下平均分担责任。
当一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已经清偿了全部责任后,实际承担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未尽到相应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追偿。这种追偿权的行使,是保障各连带责任人合理分担风险的重要手段。
为了实现公正、合理的风险分担,需要理解和运用好连带责任的原理和规定。这不仅是对个人责任的约束和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上述规定及说明均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与解释进行展开。希望这样的解读能帮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连带责任的实质及其法律效果。